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对外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是一部专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行政法规,有助于在制度层面稳定市场预期,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任务,提出各领域帮扶具体措施,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微商电商等“新个体经济”层出不穷,利益诉求独特。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既促进发展又规范秩序、既创造环境又维护权益实现多元目标的法规制度尤为紧迫。
受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
调查显示,79.4%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收入不到1万元,57.9%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1月至8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1359.1万户,同比增加6.0%,低于近10年来11.8%的平均增速,退出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9.5%。无论是着眼于当前纾困或是长远发展,都需要从整体上谋划,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定位、优化环境、稳定预期。
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相关人士介绍,《条例》是在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的,更加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特点,能够更好解决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问题。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以登记和管理为主要内容,支持发展的措施不明显,行政管理色彩较重,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个体工商户”主体地位、监管方式、权益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空白,这些都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立足新的发展阶段,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
相较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新变化?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为增强行政法规的协同性,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明确向社会释放扶持发展的强烈信号,在制定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将法规名称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而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登记监管的主体内容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收,因此在《条例》施行后予以废止。
此外,《条例》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分型分类培育、困难救助等方面有所创新。这是将“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是对近年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归纳、总结和提升。
注重个体工商户平等待遇
记者注意到,《条例》几乎有近半条文内容都是如何促进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方面政策措施,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到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注重个体工商户的平等待遇。《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个转企”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为解决目前“个转企”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存在的手续复杂问题,《条例》规定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对“个转企”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办理问题,要求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重视解决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难题。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大灾大难中往往是受冲击最大的。为此,《条例》规定,针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而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1980年12月11日,浙江温州姑娘章华妹领到了改革开放后发出的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时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不到1万户,占市场主体比重不足1%。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设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速达11.8%,较十八大之前高出近10个百分点,83.2%的个体工商户是十八大以来成立的。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到市场主体总量(1.64亿户)的三分之二。
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加大了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比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突出了服务发展的鲜明主题,从各方面提供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手段,真正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法”,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将推动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记者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