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

时间:2024-06-20 15:38:47     浏览量:58402


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广东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

中京食安网广东讯: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了新修订和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七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七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与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相比,此次修订的《办法》,在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中,增加日常考核评价。明确日常考核的方式(包括资料审查、线上抽查、调研督导等),由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增加年中督促。每年抽取部分地区,由省食药安办会同各部门实地督促地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同时,明确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方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评价;简化自评要求。由地方自行填报系统,尽可能精简佐证材料,不再要求报送自评表及报告。

在考核结果方面,此次《办法》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地市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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